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6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添財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添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添財因詐欺案件,經鈞院於民國111年3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111年6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5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111年3月21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4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於同年4月18日確定。受刑人業於同年6月29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5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2781號函核准假釋,此有前揭函文及其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