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66號上訴人 白坤龍 被上訴人 顏靖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確定在案,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