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維信律師
王道元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1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屬重大,且所涉犯之殺人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月27日裁定並執行羈押在案。
嗣經本院於96年10月30日判決被告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0年。今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卻屬重大,且所涉殺人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刑責極重,顯見被告畏責逃匿之動機必定強烈,實難以其他強制處分之方式達保全被告之目的,是前述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