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38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李建業 債務人 鄭立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伍萬陸仟柒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4384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87,400元自民國106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2新臺幣203,868元自民國106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附註: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