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72號原告 劉庭宇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乃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251號),惟被告鄭乃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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