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家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家聲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通知行使權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聲字第118號聲請人 羅育綸 相對人 鍾心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就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35
8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所受之損害,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行使權利之證明。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得聲請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而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分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執行法院撤銷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額既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故必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程序已撤銷,始得謂為訴訟終結。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3年度家全字第12號民事假扣押裁定,並經准許已供擔保後,就相對人之財產以103年度司執全字第358號為假扣押執行在案。因本件訴訟後聲請人未取得與假扣押裁定所載標的金額相同之判決,又欲取回上開提存擔保金,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程序,並已聲請且取得鈞院104年度家全聲字第4號撤銷假扣押裁定,爰聲請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3年度家全字第12號民事裁定、本院103年度存字第1017號提存書、本院執行處
102年度司執全字第358號函、本院104年度家全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行使權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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