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451號債權人曾允立債務人 蔡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請求依每月給付新臺幣壹萬元之月息雖經當事人約定,但顯已逾年息百分之二十之請求,依民法第205條之規定債權人對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另補正狀表明清償日期為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九日,故於清償日前之利息請求及前述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如前項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沈慧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