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原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 賴素芬 被告 武建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原交簡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陳俐文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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