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372號聲請人巴特萊克有限公司清算人 梁又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為新臺幣(下同)384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
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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