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99號被告乙○○上列被告與原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4,6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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