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42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424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浩
陳宗偉潘有賢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9243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偵字第30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文浩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宗偉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潘有賢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文浩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行,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故意,接續於民國100年6月30日、
7月1日,分別在臺北車站之嘟嘟房停車場、臺北車站東一門,將其所申辦之玉山銀行基隆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繕為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吳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吳興郵局帳戶)提款卡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並於同年7月2日告知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上開2帳戶之密碼。嗣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二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致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至陳文浩上開玉山銀行、吳興郵局帳戶。
二、陳宗偉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行,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故意,於100年7月1日下午1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後車站,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經理助理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致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附表三所示之款項至陳宗偉上開中國信託帳戶。
三、潘有賢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實施詐欺犯行,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施詐欺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故意,於100年7月1日,在位於新北市○○區○○路一段之中國信託前,將其所申辦之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光銀行帳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繕為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經理助理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以附表四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致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附表四所示之款項至潘有賢上開新光銀行帳戶。
四、本院之判斷:訊據被告陳文浩固坦承有申辦上開玉山銀行、吳興郵局帳戶,並分別於100年6月30日、7月1日,在臺北車站之嘟嘟房停車場、臺北車站東一門,將上開帳戶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經理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被告陳宗偉、潘有賢亦坦承有申辦上開中國信託、新光銀行帳戶,並分別於
100年7月1日,在桃園縣中壢後火車站、位於新北市○○區○○路一段之中國信託前,交付上開帳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經理助理、陳經理助理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等情,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等係應徵工作時,遭對方詐騙為確認帳戶可否正常提領薪資、個人信用是否良好,故要求伊等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進行測試云云。惟查:
㈠被告陳文浩於100年6月30日、7月1日,分別在臺北車站之嘟
嘟房停車場、臺北車站東一門,將其所申辦之玉山銀行帳戶、吳興郵局帳戶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經理之成年人;被告陳宗偉、潘有賢則分別於100年7月1日下午1時許、7月1日某時,在桃園縣中壢後車站、位於新北市○○區○○路一段之中國信託前,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帳戶、新光銀行帳戶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經理助理、陳經理助理之成年人,嗣上開帳戶均流入詐欺集團手中,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並分別於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被害人,致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款項至被告3人上開玉山銀行、吳興郵局、中國信託、新光銀行帳戶等情,為被告3人所不否認,核與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證人即被害人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且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5紙、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3紙、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交易明細表、陽信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2紙、臺北富邦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陳淳羚 太平郵局帳戶存摺內頁影本、露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進士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DCView網站網頁資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路ATM明細、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100年7月21日北營字第1001801643號函及所附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基隆路分行100年8月16日玉山基路字第1000809001號函及所附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8月3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0年7月27日(100)新光銀業務字第4600號函及所附帳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79~83、85~、89頁反面、96~103、105~110、114、119、124、129、
135、138~140、146、152、155、157、163、168、175、182、191頁、併偵卷第10頁),堪認被告3人所持玉山銀行、吳興郵局、中國信託、新光銀行帳戶,確曾遭詐欺集團使用,並向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被害人詐取附表一至四所示之金額。
㈡被告3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確認金融機構帳戶可否正常
使用,交付附有最新資料之存摺即可,無須交付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且一般民眾應徵工作經錄取後,如需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供公司作為薪資轉帳之用,亦僅需提供存摺封面影本或告知帳戶名稱及帳號,無一併將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對方之必要。更何況縱被告3人所述因求職而交付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情為真,此至多亦僅能認定渠等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動機」在於求職,未直接換取該帳戶之對價,然尚不足以推翻渠等係在權衡可能之利弊得失後,仍基於不確定故意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事實。
㈢復按金融機構之帳戶攸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如非與
本人有密切關係,衡情一般人皆不致輕易提供他人使用,參以邇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欺之事猖獗,屢經報章雜誌及電視媒體披露宣導,以避免個人金融機構帳戶遭人利用為詐財工具,殆屬普遍而極易體察之一般生活常識,倘遇他人不自為申請開立金融機構帳戶,竟蒐集不特定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使用,應可預見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將作為與財產犯罪有關之工具。本件被告3人交付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經理之成年人、自稱林經理助理、陳經理助理之成年人乙節,已如前述,而被告3人交付上開帳戶之時,均已成年,被告陳文浩當時為大學生,被告陳宗偉為高中畢業,被告潘有賢為二專畢業,被告陳宗偉、潘有賢並均自承非初次應徵工作,將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給對方前,已有懷疑(見偵卷第208頁),則被告陳宗偉、潘有賢既均具有求職經驗,被告3人並均係智慮成熟之成年人,竟於應徵工作之性質、地點、對方年籍資料及是否已經錄取等關於應徵工作之重要事項,均毫無所知之情況下,即於第一次見面之際,率爾提供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對方,此舉顯與其個人生活經驗有違,可認被告3人於交付帳戶之際,已可預見上開帳戶將被不法集團成員利用,而以之為犯罪贓款之匯入流出,且對於該不法集團以詐欺或其他方法詐欺被害人財產等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交付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本意。從而,被告3人於交付上開帳戶時,有幫助該詐欺集團利用該帳戶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至為明確。被告3人上開辯解,顯係卸責之詞,要無足取。
㈣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且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參照)。被告3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自稱林經理助理、陳經理助理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並無共同實施詐欺犯罪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僅基於幫助詐欺之意思,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促其詐欺犯行之實現,依上開說明,為幫助犯,是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3人既未實際參與詐欺犯罪,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陳文浩分別於100年6月30日、7月1日,在臺北車站之嘟嘟房停車場、臺北車站東一門,將其所申辦之玉山銀行帳戶、吳興郵局帳戶提款卡,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並於同年7月2日將上開2帳戶之密碼告知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係基於單一之幫助決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將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同一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被告3人分別以一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詐騙附表一、二所示之14位被害人、附表三所示之4位被害人、附表四所示之2位被害人,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參見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30號、97年度台非字第56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問題(二)研討結果),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至附表三編號1所示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經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另被告潘有賢幫助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詐欺附表四編號2所示告訴人 陳昭如 部分,雖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移送併辦,然此部分犯行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理。爰審酌被告3人提供帳戶供實行詐欺犯罪者行騙財物,除造成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被害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失外,並徒增國家追訴犯罪之困難,且犯後均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失,所為實有可議,惟念及渠等均無任何犯罪前科,有渠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並考量被告陳文浩共交付2本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幫助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詐騙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共14人,詐欺金額合計15萬2902元,被告陳宗偉、潘有賢則各提供1本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分別幫助詐欺集團成年成員詐騙附表三、四所示之被害人共4人、2人,詐欺金額合計分別為11萬8959元、5萬3985元,暨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佳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陳文浩提供玉山銀行帳戶幫助詐欺部分: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備註││││(民國)││(民國)│(新臺幣)││├──┼───┼──────┼─────────────┼──────┼─────┼────┤│1│ 石定勳 │100年7月3│撥打電話予石定勳,佯稱因工│100年7月3│4998元│││││日下午2時49│作人員疏失,誤將付款方式設│日下午3時13││││││分│為分期付款,必須依指示操作│分│││││││取消云云,致石定勳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臺北市中正區汀洲││││││││路三段173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操作自動櫃員機,並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匯款金額。││││├──┼───┼──────┼─────────────┼──────┼─────┼────┤│2│ 呂鈺婷 │100年7月3│撥打電話予呂鈺婷,自稱為雅│100年7月3│1萬6998元│提出告訴││││日下午3時7│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佯稱因│日下午3時41││││││分│先前網路購物設定錯誤,設為│分│││││││分期付款轉帳,必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呂鈺婷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臺北市○○街陽││││││││信銀行操作自動櫃員機,並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匯款金額。││││├──┼───┼──────┼─────────────┼──────┼─────┼────┤│3│ 陳彥丞 │100年7月3│撥打電話予陳彥丞,自稱為雅│100年7月3│3萬元│提出告訴││││日下午3時17│虎奇摩拍賣網站小拳王電玩工│日下午3時41││││││分│坊賣家,佯稱因先前作業疏失│分│││││││造成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必須依指示操作取消云云,││││││││致陳彥丞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臺北市○○○路○段○○號之中││││││││國信託操作自動櫃員機,並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匯款金額。││││├──┼───┼──────┼─────────────┼──────┼─────┼────┤│4│ 蔡昇勳 │100年7月3│撥打電話予蔡昇勳,自稱為小│100年7月3│2萬8175元│││││日下午3時23│拳王電玩工坊台,佯稱因先前│日下午3時50│(聲請簡易│││││分│作業疏失造成付款方式設定為│分│判決處刑書││││││分期付款,必須依指示操作取││附表誤繕為││││││消云云,致蔡昇勳陷於錯誤,││2萬9987元││││││依指示至高雄市○○區○○路││)││││││306號之第一銀行梓本分行,││││││││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匯款金額。││││├──┼───┼──────┼─────────────┼──────┼─────┼────┤│5│ 劉雨欣 │100年7月3│撥打電話予劉雨欣,佯稱其先│100年7月3│8631元│提出告訴││││日下午4時│前網路購物時,因網路系統發│日下午4時53│(聲請簡易││││││生問題,致其帳戶將自動扣款│分│判決處刑書││││││,必須依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附表誤繕為││││││作取消云云,使劉雨欣陷於錯││3800元)││││││誤,依指示至臺中市北屯區昌││││││││平東二路179號全家便利商店││││││││操作自動櫃員機,並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匯款金額。││││└──┴───┴──────┴─────────────┴──────┴─────┴────┘附表二、被告陳文浩提供吳興郵局帳戶幫助詐欺部分: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備註││││(民國)││(民國)│(新臺幣)││├──┼───┼──────┼─────────────┼──────┼─────┼────┤│1│ 劉沛群 │100年7月3│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100年7月3│1萬元│││││日某時│售長褲之不實訊息,致劉沛群│日夜間8時13│││││││於100年7月3日某時許,上│分│││││││網瀏覽前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在高雄市楠梓區 德祥 ││││││││路129號之郵局自動櫃員機,││││││││匯款如右列所示之匯款金額。││││├──┼───┼──────┼─────────────┼──────┼─────┼────┤│2│ 廖育垣 │100年7月3│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100年7月3│9000元│提出告訴││││日某時│售Samsungi909行動電話之不│日中午12時10│(聲請簡易││││││實訊息,致廖育垣於100年7│分│判決處刑書││││││月3日中午12時12分許,上網││附表誤繕為││││││瀏覽前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6000元)││││││標購買,並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以自動櫃員機匯款如右││││││││列所示之匯款金額。││││├──┼───┼──────┼─────────────┼──────┼─────┼────┤│3│ 汪源順 │100年7月3│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100年7月3│4000元│││││日上午7時30│ipodTouch432G之不實訊息│日上午11時31││││││分│,致汪源順於100年7月3日│分│││││││上午7時30分許,上網瀏覽前││││││││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匯款金額。││││├──┼───┼──────┼─────────────┼──────┼─────┼────┤│4│ 葉日偉 │100年7月3│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相│100年7月3│2000元│││││日上午9時│機之不實訊息,致葉日偉於│日下午2時7│(聲請簡易││││││100年7月3日上午9時許,│分│判決處刑書││││││上網瀏覽前開訊息後陷於錯誤││附表誤繕為││││││而下標購買,並於右列所示之││6000元)││││││匯款時間,在桃園縣平鎮市平││││││││德路49巷16號之楊梅郵局自動││││││││櫃員機,匯款如右列所示之匯││││││││款金額。││││├──┼───┼──────┼─────────────┼──────┼─────┼────┤│5│ 林宗緯 │100年7月3│在DCView網站二手市場區,刊│100年7月3│1萬3000元│提出告訴││││日上午11時│登販售NikonD3100KIT數位相│日夜間7時32│││││││機之不實訊息,致林宗緯於│分│││││││100年7月3日上午11時許,││││││││上網瀏覽前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而購買,並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在宜蘭縣宜蘭市○○路││││││││48號自動櫃員機,匯款如右列││││││││所示之匯款金額。││││├──┼───┼──────┼─────────────┼──────┼─────┼────┤│6│ 蔡昀宸 │100年7月3│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手│100年7月3│6000元│提出告訴││││日上午11時30│機之不實訊息,致蔡昀宸於│日中午12時13││││││分│100年7月3日上午11時30分│分│││││││許,上網瀏覽前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在彰化縣溪湖│││││○○○鎮○○路新厝巷15號之 溪湖郵 ││││││││局自動櫃員機,匯款如右列所││││││││示之匯款金額。││││├──┼───┼──────┼─────────────┼──────┼─────┼────┤│7│ 賴彥茹 │100年7月3│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100年7月3│1萬元│提出告訴││││日上午11時42│CANONEOS5D2相機之不實訊│日中午12時25││││││分│息,致賴彥茹於100年7月3│分│││││││日上午11時42分許,上網瀏覽││││││││前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在臺北市○○路○段○○○號││││││││之便利商店,以自動櫃員機匯││││││││款如右列所示之匯款金額。││││├──┼───┼──────┼─────────────┼──────┼─────┼────┤│8│ 吳佳燕 │100年7月3│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100年7月3│4500元│提出告訴││││日下午某時│售演唱會門號2張之不實訊息│日下午4時13│││││││,致吳佳燕於100年7月3日│分│││││││下午4時13分許,上網瀏覽前││││││││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在臺北市○○區○○街○○號萊││││││││爾富便利商店,以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匯款如右列所示之匯││││││││款金額。││││├──┼───┼──────┼─────────────┼──────┼─────┼────┤│9│陳淳羚│100年7月3│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100年7月3│5600元│提出告訴││││日下午6時│MOTOMB525行動電話之不實訊│日下午6時30│││││││息,致陳淳羚於100年7月3│分│││││││日下午6時許,上網瀏覽前開││││││││訊息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105巷11號住處,以網路ATM││││││││轉帳方式,匯款如右列所示之││││││││匯款金額。││││└──┴───┴──────┴─────────────┴──────┴─────┴────┘附表三、被告陳宗偉提供中國信託帳戶幫助詐欺部分: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備註││││(民國)││(民國)│(新臺幣)││├──┼───┼──────┼─────────────┼──────┼─────┼────┤│1│陳昭如│100年7月3│撥打電話予陳昭如,佯稱其先│100年7月3│2萬9987元│提出告訴││││日下午3時1│前在奇摩拍賣網站購物,因操│日下午4時16││移送併辦││││分│作疏失致設定為分期付款,必│分│││││││須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使陳││││││││昭如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臺北││││││││市○○區○○路二段中影文化││││││││城附近之全家便利商店操作自││││││││動櫃員機,並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匯││││││││款金額。││││├──┼───┼──────┼─────────────┼──────┼─────┼────┤│2│呂鈺婷│100年7月3│撥打電話予呂鈺婷,自稱為雅│100年7月3│2萬8998元│提出告訴││││日下午3時7│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佯稱因│日下午3時51││││││分│先前網路購物操作設定錯誤,│分│││││││設為分期付款轉帳,必須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致呂鈺婷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臺北市景中││││││││街陽信銀行操作自動櫃員機,││││││││並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匯款金額。││││├──┼───┼──────┼─────────────┼──────┼─────┼────┤│3│陳彥丞│100年7月3│撥打電話予陳彥丞,自稱為雅│100年7月3│2萬9987元│提出告訴││││日下午3時17│虎奇摩拍賣網站小拳王電玩工│日某時││││││分│坊賣家,佯稱因先前作業疏失││││││││造成付款方式設定為分期付款││││││││,必須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致陳彥丞陷於錯誤,依指示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6││││││││巷1號4樓之住處上網,並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以網路││││││││ATM匯款如右列所示之匯款金││││││││額。││││├──┼───┼──────┼─────────────┼──────┼─────┼────┤│4│蔡昇勳│100年7月3│撥打電話予蔡昇勳,自稱為小│100年7月3│2萬9987元│││││日下午3時23│拳王電玩工坊台,佯稱因先前│日下午4時20│(聲請簡易│││││分│作業疏失造成付款方式設定為│分│判決處刑書││││││分期付款,必須依指示取消設││附表誤繕為││││││定云云,致蔡昇勳陷於錯誤,││2萬8175元││││││依指示至高雄市○○區○○路││)││││││306號第一銀行梓本分行,並││││││││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匯款金額。││││└──┴───┴──────┴─────────────┴──────┴─────┴────┘附表四、被告潘有賢提供新光銀行帳戶幫助詐欺部分:
┌──┬───┬──────┬─────────────┬──────┬─────┬────┐│編號│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備註││││(民國)││(民國)│(新臺幣)││├──┼───┼──────┼─────────────┼──────┼─────┼────┤│1│石定勳│100年7月3│撥打電話予石定勳,佯稱因工│100年7月3│2萬3998元│提出告訴││││日下午2時49│作人員疏失,誤將付款方式設│日下午5時19│(自其友人│││││分│訂為分期付款,必須依指示取│分│ 謝曜竹 之帳││││││消設定云云,致石定勳陷於錯││戶匯款)││││││誤,依指示至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四段43號臺科大郵局操作││││││││自動櫃員機,並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匯款金額。││││├──┼───┼──────┼─────────────┼──────┼─────┼────┤│2│陳昭如│100年7月3│撥打電話予陳昭如,佯稱其先│100年7月3│2萬9987元│提出告訴││││日下午3時1│前在奇摩拍賣網站購物,因操│日下午4時34││(聲請簡││││分│作疏失致設定為分期付款,必│分││易判決處│││││須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使陳│││刑書及併│││││昭如陷於錯誤,依指示至臺北│││案意旨書│││││市○○區○○路二段中影文化│││均未論及│││││城附近之全家便利商店操作自│││)│││││動櫃員機,並於右列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匯││││││││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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