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239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素燕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39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素燕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劉素燕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因心情煩亂而順手牽羊,所為雖非可取,然惡性尚非重大,犯後坦認犯行,自承悔意,態度尚可,且被告本案所竊取物品之市價總計新臺幣(下同)7,620元,尚非鉅重之物,於行竊後不久即被發覺,該等竊取物品均業經告訴人 吳臣 義領回之情,有贓物領據1份附卷可稽(見偵字卷第23頁),堪認告訴人所受損害已有所減輕,兼衡被告患有雙極性情感異常(鬱型),有輕度身心障礙,且長期因該病症在馬偕紀念醫院就診,復為低收入戶之身體及生活狀況,此有馬偕醫院民國103年8月22日乙種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各1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暨其素行、智識程度、品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13913號被告劉素燕女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里0鄰○○○路0段000巷0弄00號3樓辯護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素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3年6月30日下午8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號「勝立百貨」,徒手竊取店長 吳臣義 管領之附表所示價值新臺幣(下同)7,620元之商品,得手後未經結帳離開,嗣經吳臣義發現,在店外欄阻其去路,並報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吳臣義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劉素燕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即「勝立百貨」店長吳臣義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和具結證述情形相符,並有自願搜索同意書1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含目錄表暨收據)1份、贓物領據1份、現場監視錄影畫面之翻拍照片6張、採證照片2張及劉素燕身心障礙手冊影本1張可憑。則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更有補強證據,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檢察官柯木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周淑卿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價值│├──┼─────────────────┼──┼────┤│1│Sun-yesiPhone5傳輸線。│1組│129元。│├──┼─────────────────┼──┼────┤│2│GLiTTERGT-191高音質氣密式耳機。│1組│189元。│├──┼─────────────────┼──┼────┤│3│POWER4tmSAMSUNGGALAXYTab傳輸線。│2組│398元。│├──┼─────────────────┼──┼────┤│4│HuankKwunHK-2050LED手電筒。│1組│430元。│├──┼─────────────────┼──┼────┤│5│HuankKwunHK-2134LED手電筒。│1組│220元。│├──┼─────────────────┼──┼────┤│6│KINYO調光鋁合金手電筒。│1組│309元。│├──┼─────────────────┼──┼────┤│7│PaddyPD-LED9W手電筒。│1組│169元。│├──┼─────────────────┼──┼────┤│8│PaddyPD-LED12W手電筒。│1組│219元。│├──┼─────────────────┼──┼────┤│9│3M護牙牙間刷。│6組│1194元。│├──┼─────────────────┼──┼────┤││日本JACKS齒間刷(2號)。│2組│338元。│├──┼─────────────────┼──┼────┤││日本JACKS齒間刷(0號)。│4組│676元。│├──┼─────────────────┼──┼────┤││日本JACKS齒間刷(3號)。│2組│398元。│├──┼─────────────────┼──┼────┤││BIOREAQUA防曬保濕手凝乳。│2組│458元。│├──┼─────────────────┼──┼────┤││MOE147耳掛式耳機。│2組│258元。│├──┼─────────────────┼──┼────┤││BSD1+1超值組合款耳機。│2組│398元。│├──┼─────────────────┼──┼────┤││i-gota立體伸縮線耳機麥克風。│2組│438元。│├──┼─────────────────┼──┼────┤││HOLiciPhone5傳輸線。│2組│298元。│├──┼─────────────────┼──┼────┤││HuankKwunHK-2189磁吸萬用工作燈。│1組│169元。│├──┼─────────────────┼──┼────┤││WonderWDE-8203手電筒風扇二合一。│1組│69元。│├──┼─────────────────┼──┼────┤││金頂鹼性電池(1號)。│2組│280元。│├──┼─────────────────┼──┼────┤││K081橡皮筋。│10組│190元。│├──┼─────────────────┼──┼────┤││S428。│6個│294元。│├──┼─────────────────┼──┼────┤││髮飾品。│1個│99元。│├──┴─────────┬───────┴──┴────┤│合計│7,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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