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親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親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親字第31號原告乙○○住澎湖縣馬公市光華78之2號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又按親子關係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㈠子女或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㈡父、母、養父或養母住所地之法院;前項事件,有未成年子女或養子女為被告時,由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及第6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事件,被告即未成年子女甲○○戶籍地雖在澎湖地區,然實際住居所係在高雄地區,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應專屬未成年子女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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