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209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同署99年度偵緝字第2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自民國91年8月30日起至93年3月29日止,擔任址設臺北縣○○鎮○○街東學巷1號之昕弘服飾有限公司(93年3月29日變更公司名稱為碩威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變更負責人為 姜禮概 ,下稱昕弘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暨實際負責人,另自86年8月7日起至92年12月17日止,擔任址設臺北縣○○鎮○○街東學巷1號1樓之千怡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千怡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該公司名義負責人 蔡麗娜 另經本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係稅捐稽徵法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上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詎甲○○於擔任昕弘公司負責人之91年9月至93年3月,明知昕弘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單一犯意,連續以昕弘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284紙,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70,161,388元(發票張數及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之智統國際有限公司等81家營業人持之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減銷項稅額,因而幫助上開公司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3,478,483元(各營業人提出申報之發票數及逃漏之稅額詳如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未提出申報之發票數詳如附表二所示);另擔任千怡公司負責人之91年9月至同年10月期間,明知千怡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單一犯意,連續以千怡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計3紙,金額合計新臺幣10,519,950元(發票張數及金額詳如附表三所示),交付予如附表三所示之縈灃國際有限公司營業人持之作為進項憑證以扣減銷項稅額,因而幫助上開公司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525,989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及審理中坦承不諱,且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碩威國際實業有限公司(00000000)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11月18日出具之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1062914號函所附碩威公司(負責人甲○○)進項來源分析、碩威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甲○○)91年9月-93年3月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等在卷可稽,其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新舊法比較:
(一)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全文83條,並自公布日施行。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同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比較修正前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規定,新法非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
(二)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1.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刑為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前該條款則規定罰金刑為銀元1元即新臺幣3元以上,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2.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及同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已於上開時間修正刪除並公布;則被告所犯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得依牽連犯、連續犯論以一罪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3.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後之刑罰法律,對被告並未較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四、論罪科刑:查被告自91年8月30日至93年3月28日年起擔任昕弘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暨實際負責人,另自86年8月7日起至92年12月17日止擔任千怡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屬公司法第8條第1項後段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又按統一發票乃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是核被告甲○○於91年9月至93年3月間,連續以昕弘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發票之行為,及其於91年9月至同年10月間,連續以千怡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三所示不實發票之行為,均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被告所犯上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等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各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其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犯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雖僅記載被告以昕弘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20紙發票,而該20紙發票因取得者未提出申報扣抵營業稅或涉嫌虛設行號,致被告此部分行為不構成幫助逃漏稅捐罪,惟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且該部分犯罪行為與被告以昕弘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一所示264紙不實發票之行為,及檢察官移送併案意旨書所載被告以千怡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三所示3紙不實發票之行為,分別有牽連犯及連續犯之關係,為裁判上一罪,均為本院得審理之範圍,併予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身為2家公司之負責人,縱欲節省公司之稅捐,亦應依循合法途徑節稅,詎其不思此為,反以前揭虛增進項成本之方式逃漏稅捐,使稅捐機關對於稅務行政之管理產生不正確之結果,被告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兼衡其犯罪之手段、所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依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係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惟依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以至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則比較修正前後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舊法較有利被告,參照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法定其折算標準,依此,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另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4日公布,並於96年7月16日施行,被告上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復核無該條例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合於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及第7條規定,就所宣告之刑減其刑期2分之1,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明知昕弘公司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威英企業有限公司等14家營業人並無銷貨事實,竟基於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91年9月至93年3月,連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20紙,金額合計591,870元(發票張數及金額詳如附表二所示),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認被告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嫌;另被告明知昕弘公司與如附表四所示之世明興業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並無進貨事實,竟基於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自上開公司取得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共137紙,金額合計71,614,556元(發票張數及金額詳如附表四所示),作為昕弘公司之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3,661,
258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計算稅捐數額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云云。惟按:
(一)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2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於93年1月間收受砢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如附表四編號16所示之不實發票5紙,並以之作為昕弘公司之進項憑證以逃漏營業稅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於98年5月22日以97年度訴字第1769號判決被告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8月10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277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足憑,則聲請人就上開業經判決確定之同一犯罪事實向本院重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即有未洽,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與前開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犯行具有修正前刑法之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就此部分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二)次按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該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45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案件曾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而違背前開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4款亦有明定。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被告甲○○於93年3月收受律紋企業有限公司所開立如附表四編號15所示之不實發票8紙,並以之作為昕弘公司之進項憑證以逃漏營業稅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0月22日以98年度偵字第220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未載明有何發見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事,是聲請人就被告收受律紋公司所開立之8紙發票部分之犯罪事實再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即於法不合,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與前開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犯行具有修正前刑法之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就此部分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三)另被告雖於自91年9月至93年3月,以昕弘公司名義連續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共計20紙,交付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惟查取得該20紙以昕弘公司名義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威英企業有限公司等14家營業人,並未將上開發票提出於稅捐稽徵機關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此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之98年11月18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1062914號函所附資料在卷足憑,是取得昕弘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之營業人既未將上開發票用以申報扣抵稅額,自無逃漏營業稅之行為可言,被告所為即不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與前開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犯行具修正前刑法之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按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無銷貨事實出售統一發票牟取不法之利益,非屬營業稅課徵之標的,免予課徵營業稅,業經財政部78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780195193號函釋在案。則虛設行號既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故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不得對其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所得可言,因此亦無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捐之問題。查昕弘公司於被告擔任負責人之91年9月至93年3月期間,並無實際營業之事實,除據被告甲○○於偵查中供承不諱外,復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8月2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70023511號函示明確(附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1769號卷第133頁),故縱昕弘公司未向如附表四所示公司實際進貨,而由如附表四所示之公司開立買受人為昕弘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予昕弘公司,供昕弘公司報稅時,作為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一事屬實,然依前揭說明,昕弘公司既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並無營利所得,不得對其課徵營業稅,即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則其取得不實之進貨統一發票,亦無成立逃漏稅捐罪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何聲請人所指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逃漏營業稅之犯行,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與前開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犯行具裁判上一罪關係,是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移送併案意旨另以:被告明知千怡公司與如附表五所示之冠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並無進貨事實,竟基於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自上開公司取得虛偽不實之統一發票共
13紙,金額合計10,440,561元(發票張數及金額詳如附表五所示),作為千怡公司之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552,028元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計算稅捐數額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製作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云云。查被告雖擔任千怡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然千怡公司自90年起即未實際營業一事,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而虛設行號既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故非營業稅課稅課徵之範圍,亦無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捐之問題,已如前述,因此,縱千怡公司未向如附表五所示公司實際進貨,而取得如附表五所示之公司開立買受人為千怡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供千怡公司報稅時作為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一事屬實,然依前揭說明,千怡公司既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並無營利所得,不得對其課徵營業稅,即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則其取得不實之進貨統一發票,尚不成立逃漏營業稅捐罪,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並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自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為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56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99年11月3日附表一:
┌──┬────────┬──────────────┬──────────────┐│編號│取得不實統一發│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提出申報扣抵明細│││├──┬─────┬─────┼──┬─────┬─────┤││票之營業人名稱│張數│銷售額│稅額│張數│銷售額│稅額│├──┼────────┼──┼─────┼─────┼──┼─────┼─────┤│1│智統國際有限公司│4│499,360│24,968│4│499,360│24,968│├──┼────────┼──┼─────┼─────┼──┼─────┼─────┤│2│國立藝術學院│3│95,496│4,774│0│0│0│├──┼────────┼──┼─────┼─────┼──┼─────┼─────┤│3│易昕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25,000│1│500,000│25,000│├──┼────────┼──┼─────┼─────┼──┼─────┼─────┤│4│衣展服裝材料行│3│1,500,000│75,000│3│1,500,000│75,000│├──┼────────┼──┼─────┼─────┼──┼─────┼─────┤│5│力源結婚百貨有限│1│200,000│10,000│1│200,000│10,000│││公司│││││││├──┼────────┼──┼─────┼─────┼──┼─────┼─────┤│6│名鉅服裝材料行│1│500,000│25,000│1│500,000│25,000│├──┼────────┼──┼─────┼─────┼──┼─────┼─────┤│7│今翔有限公司│6│2,217,100│110,855│6│2,217,100│110,855│├──┼────────┼──┼─────┼─────┼──┼─────┼─────┤│8│瑞恩瑩企業有限公│4│727,600│36,380│4│727,600│36,380│││司│││││││├──┼────────┼──┼─────┼─────┼──┼─────┼─────┤│9│威英企業有限公司│3│176,725│8,836│2│174,925│8,746│├──┼────────┼──┼─────┼─────┼──┼─────┼─────┤│10│宇儷國際設計有限│1│146,900│7,345│1│146,900│7,345│││公司│││││││├──┼────────┼──┼─────┼─────┼──┼─────┼─────┤│11│品驛實業有限公司│2│366,857│18,343│2│366,857│18,343│├──┼────────┼──┼─────┼─────┼──┼─────┼─────┤│12│德毅國際有限公司│7│2,305,900│115,295│7│2,305,900│115,295│├──┼────────┼──┼─────┼─────┼──┼─────┼─────┤│13│君聯國際有限公司│1│124,300│6,215│1│124,300│6,215│├──┼────────┼──┼─────┼─────┼──┼─────┼─────┤│14│駿維企業有限公司│1│247,000│12,350│1│247,000│12,350│├──┼────────┼──┼─────┼─────┼──┼─────┼─────┤│15│嘉盛國際貿易有限│1│990,000│49,500│1│990,000│49,500│││公司│││││││├──┼────────┼──┼─────┼─────┼──┼─────┼─────┤│16│揚誠有限公司│1│12,000│600│0│0│0│├──┼────────┼──┼─────┼─────┼──┼─────┼─────┤│17│永日星有限公司│9│2,355,405│117,771│9│2,355,405│117,771│├──┼────────┼──┼─────┼─────┼──┼─────┼─────┤│18│工房倭人有限公司│3│370,000│18,500│3│370,000│18,500│├──┼────────┼──┼─────┼─────┼──┼─────┼─────┤│19│台灣水企劃整合有│1│43,800│2,190│1│43,800│2,190│││限公司│││││││├──┼────────┼──┼─────┼─────┼──┼─────┼─────┤│20│金時利洋行│8│545,350│27,268│7│535,590│26,780│├──┼────────┼──┼─────┼─────┼──┼─────┼─────┤│21│綿紡有限公司│3│1,003,200│50,160│3│1,003,200│50,160│├──┼────────┼──┼─────┼─────┼──┼─────┼─────┤│22│創信股份有限公司│8│2,157,175│107,859│6│2,153,745│107,687│├──┼────────┼──┼─────┼─────┼──┼─────┼─────┤│23│辰晉實業有限公司│2│700,500│35,025│2│700,500│35,025│├──┼────────┼──┼─────┼─────┼──┼─────┼─────┤│24│宜圓企業有限公司│2│169,130│8,457│2│169,130│8,457│├──┼────────┼──┼─────┼─────┼──┼─────┼─────┤│25│一本正經國際有限│5│164,660│8,233│4│157,660│7,883│││公司│││││││├──┼────────┼──┼─────┼─────┼──┼─────┼─────┤│26│摩妮卡服飾開發有│4│2,556,500│127,825│4│2,556,500│127,825│││限公司│││││││├──┼────────┼──┼─────┼─────┼──┼─────┼─────┤│27│嘉丞國際企業有限│8│1,569,750│78,488│8│1,569,750│78,488│││公司│││││││├──┼────────┼──┼─────┼─────┼──┼─────┼─────┤│28│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698,880│34,944│1│698,880│34,944│├──┼────────┼──┼─────┼─────┼──┼─────┼─────┤│29│群倚股份有限公司│3│231,600│11,580│3│231,600│11,580│├──┼────────┼──┼─────┼─────┼──┼─────┼─────┤│30│財團法人台大土木│1│101,864│5,093│0│0│0│││文教基金會│││││││├──┼────────┼──┼─────┼─────┼──┼─────┼─────┤│31│勻丰有限公司│3│273,880│13,694│2│250,000│12,500│├──┼────────┼──┼─────┼─────┼──┼─────┼─────┤│32│譚士企業有限公司│8│3,004,520│150,226│8│3,004,520│150,226│├──┼────────┼──┼─────┼─────┼──┼─────┼─────┤│33│金采文化國際有限│1│100,000│5,000│1│100,000│5,000│││公司│││││││├──┼────────┼──┼─────┼─────┼──┼─────┼─────┤│34│洛倪服飾開發有│1│138,000│6,900│1│138,000│6,900│││限公司│││││││├──┼────────┼──┼─────┼─────┼──┼─────┼─────┤│35│社團法人台灣猛禽│2│42,950│2,148│0│0│0│││研究會│││││││├──┼────────┼──┼─────┼─────┼──┼─────┼─────┤│36│鼎碩企業有限公司│1│62,730│3,137│1│62,730│3,137│├──┼────────┼──┼─────┼─────┼──┼─────┼─────┤│37│輝揚堂企業有限公│2│800,000│40,000│2│800,000│40,000│││司│││││││├──┼────────┼──┼─────┼─────┼──┼─────┼─────┤│38│學流風工作室有限│2│1,000,030│50,002│2│1,000,030│50,002│││公司│││││││├──┼────────┼──┼─────┼─────┼──┼─────┼─────┤│39│新力印花實業有限│3│999,100│49,955│3│999,100│49,955│││公司│││││││├──┼────────┼──┼─────┼─────┼──┼─────┼─────┤│40│豐登實業股份有限│36│8,665,948│433,299│36│8,665,948│433,299│││公司│││││││├──┼────────┼──┼─────┼─────┼──┼─────┼─────┤│41│采邑世紀實業有限│2│331,900│16,595│2│331,900│16,595│││公司│││││││├──┼────────┼──┼─────┼─────┼──┼─────┼─────┤│42│名坊服飾開發有限│7│1,704,995│85,250│7│1,704,995│85,250│││公司│││││││├──┼────────┼──┼─────┼─────┼──┼─────┼─────┤│43│好朋友國際實業有│19│6,508,270│325,414│19│6,508,270│325,414│││限公司│││││││├──┼────────┼──┼─────┼─────┼──┼─────┼─────┤│44│久慧製衣有限公司│1│145,965│7,298│1│145,965│7,298│├──┼────────┼──┼─────┼─────┼──┼─────┼─────┤│45│ 宗雄 助成衣實業有│5│2,050,000│102,500│5│2,050,000│102,500│││限公司│││││││├──┼────────┼──┼─────┼─────┼──┼─────┼─────┤│46│雄冠實業有限公司│3│391,129│19,557│3│391,129│19,557│├──┼────────┼──┼─────┼─────┼──┼─────┼─────┤│47│力哲實業有限公司│1│250,000│12,500│1│250,000│12,500│├──┼────────┼──┼─────┼─────┼──┼─────┼─────┤│48│茂暉興業社│11│2,635,940│131,797│11│2,635,940│131,797│├──┼────────┼──┼─────┼─────┼──┼─────┼─────┤│49│士皓實業有限公司│6│731,080│36,555│6│731,080│36,555│├──┼────────┼──┼─────┼─────┼──┼─────┼─────┤│50│鵬翔成衣工業股份│1│103,526│5,176│1│103,526│5,176│││有限公司│││││││├──┼────────┼──┼─────┼─────┼──┼─────┼─────┤│51│雅典那鐘錶實業有│1│95,250│4,762│1│95,250│4,762│││限公司│││││││├──┼────────┼──┼─────┼─────┼──┼─────┼─────┤│52│瑞德利國際有限公│1│33,337│1,666│1│33,337│1,666│││司│││││││├──┼────────┼──┼─────┼─────┼──┼─────┼─────┤│53│羅瑪企業社│2│133,356│6,668│2│133,356│6,668│├──┼────────┼──┼─────┼─────┼──┼─────┼─────┤│54│家元企業有限公司│4│1,661,600│83,080│4│1,661,600│83,080│├──┼────────┼──┼─────┼─────┼──┼─────┼─────┤│55│欣詠琦實業有限公│4│845,500│42,275│4│845,500│42,275│││司│││││││├──┼────────┼──┼─────┼─────┼──┼─────┼─────┤│56│西納寇爾國際企業│2│110,000│5,500│2│110,000│5,500│││有限公司│││││││├──┼────────┼──┼─────┼─────┼──┼─────┼─────┤│57│多慶國際股份有限│1│38,615│1,931│1│38,615│1,931│││公司│││││││├──┼────────┼──┼─────┼─────┼──┼─────┼─────┤│58│吉聯墊肩實業有限│6│1,328,860│66,444│6│1,328,860│66,444│││公司│││││││├──┼────────┼──┼─────┼─────┼──┼─────┼─────┤│59│亦禮國際有限公司│4│226,560│11,328│4│226,560│11,328│├──┼────────┼──┼─────┼─────┼──┼─────┼─────┤│60│萬都企業有限公司│1│300,000│15,000│1│300,000│15,000│├──┼────────┼──┼─────┼─────┼──┼─────┼─────┤│61│強博實業有限公司│6│2,009,790│100,490│6│2,009,790│100,490│├──┼────────┼──┼─────┼─────┼──┼─────┼─────┤│62│雪紡實業有限公司│2│1,333,320│66,666│2│1,333,320│66,666│├──┼────────┼──┼─────┼─────┼──┼─────┼─────┤│63│向億製衣股份有限│2│2,999,905│149,995│2│2,999,905│149,995│││公司│││││││├──┼────────┼──┼─────┼─────┼──┼─────┼─────┤│64│欣紡實業有限公司│1│140,783│7,039│1│140,783│7,039│├──┼────────┼──┼─────┼─────┼──┼─────┼─────┤│65│微格國際有限公司│8│2,800,000│140,000│8│2,800,000│140,000│├──┼────────┼──┼─────┼─────┼──┼─────┼─────┤│66│綺思嘉實業股份有│3│100,550│5,028│0│0│0│││限公司│││││││├──┼────────┼──┼─────┼─────┼──┼─────┼─────┤│67│成邑企業有限公司│1│306,020│15,301│1│306,020│15,301│├──┼────────┼──┼─────┼─────┼──┼─────┼─────┤│68│佳帥有限公司│2│385,000│19,250│2│385,000│19,250│├──┼────────┼──┼─────┼─────┼──┼─────┼─────┤│69│怡臻實業股份有限│3│147,098│7,355│3│147,098│7,355│││公司│││││││├──┼────────┼──┼─────┼─────┼──┼─────┼─────┤│70│弘棋實業股份有限│2│142,584│7,129│1│44,304│2,215│││公司│││││││├──┼────────┼──┼─────┼─────┼──┼─────┼─────┤│71│裕豪拉鏈實業有限│2│484,000│24,200│2│484,000│24,200│││公司│││││││├──┼────────┼──┼─────┼─────┼──┼─────┼─────┤│72│台灣家樂福股份有│2│305,789│15,290│2│305,789│15,290│││限公司經國分公司│││││││├──┼────────┼──┼─────┼─────┼──┼─────┼─────┤│73│育高貿易股份有限│1│1,260│63│0│0│0│││公司│││││││├──┼────────┼──┼─────┼─────┼──┼─────┼─────┤│74│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45,120│2,256│0│0│0│││桃園內壢分公司│││││││├──┼────────┼──┼─────┼─────┼──┼─────┼─────┤│75│台灣家樂福股份有│3│398,466│19,923│3│398,466│19,923│││限公司中原分公司│││││││├──┼────────┼──┼─────┼─────┼──┼─────┼─────┤│76│合成芳有限公司│1│300,000│15,000│1│300,000│15,000│├──┼────────┼──┼─────┼─────┼──┼─────┼─────┤│77│倢利有限公司│1│100,000│5,000│1│100,000│5,000│├──┼────────┼──┼─────┼─────┼──┼─────┼─────┤│78│永信塑膠工業股份│1│63,450│3,173│1│63,450│3,173│││有限公司草屯分公│││││││││司│││││││├──┼────────┼──┼─────┼─────┼──┼─────┼─────┤│79│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48,480│2,424│0│0│0│││彰化分公司│││││││├──┼────────┼──┼─────┼─────┼──┼─────┼─────┤│80│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26,400│1,320│1│26,400│1,320│││嘉義分公司│││││││├──┼────────┼──┼─────┼─────┼──┼─────┼─────┤│81│家福股份有限公司│1│33,280│1,664│1│33,280│1,664│││五甲分公司│││││││├──┴────────┼──┼─────┼─────┼──┼─────┼─────┤│合計│284│70,161,388│3,508,077│264│69,569,518│3,478,483│└───────────┴──┴─────┴─────┴──┴─────┴─────┘附表二:
┌───┬──────────┬─────────────┐│編號│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營│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業人名稱├───┬────┬────┤│││張數│銷售額│稅額│├───┼──────────┼───┼────┼────┤│1│威英企業有限公司│1│1,800│90│├───┼──────────┼───┼────┼────┤│2│國立藝術學院│3│95,496│4,774│├───┼──────────┼───┼────┼────┤│3│揚誠有限公司│1│12,000│600│├───┼──────────┼───┼────┼────┤│4│金時利洋行│1│9,760│488│├───┼──────────┼───┼────┼────┤│5│創信股份有限公司│2│3,430│172│├───┼──────────┼───┼────┼────┤│6│一本正經國際有限公司│1│7,000│350│├───┼──────────┼───┼────┼────┤│7│財團法人台大土木文教│1│101,864│5,093│││基金會││││├───┼──────────┼───┼────┼────┤│8│勻丰有限公司│1│23,880│1,194│├───┼──────────┼───┼────┼────┤│9│社團法人臺灣猛禽研究│2│42,950│2,148│││會││││├───┼──────────┼───┼────┼────┤│10│綺思嘉實業股份有限公│3│100,550│5,028│││司││││├───┼──────────┼───┼────┼────┤│11│弘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8,280│4,914│├───┼──────────┼───┼────┼────┤│12│育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1,260│63│├───┼──────────┼───┼────┼────┤│13│家福股份有限公司桃園│1│45,120│2,256│││內壢分公司││││├───┼──────────┼───┼────┼────┤│14│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彰化│1│48,480│2,424│││分公司││││├───┴──────────┼───┼────┼────┤│合計│20│591,870│29,594│└──────────────┴───┴────┴────┘附表三:
┌──┬────────┬──────────────┬──────────────┐│編號│取得不實統一發│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提出申報扣抵明細│││├──┬─────┬─────┼──┬─────┬─────┤││票之營業人名稱│張數│銷售額│稅額│張數│銷售額│稅額│├──┼────────┼──┼─────┼─────┼──┼─────┼─────┤│1│縈灃國際有限公司│3│10,517,950│525,898│3│10,517,950│525,898│├──┼────────┼──┼─────┼─────┼──┼─────┼─────┤││合計│3│10,517,950│525,898│3│10,517,950│525,898│└──┴────────┴──┴─────┴─────┴──┴─────┴─────┘附表四:
┌──┬───────────┬───┬──────┬──────┐│編號│營業人名稱│統一發│銷售額合計│稅額合計││││票張數│││├──┼───────────┼───┼──────┼──────┤│1│世明興業有限公司│19│14,928,931│746,447│├──┼───────────┼───┼──────┼──────┤│2│好廣有限公司│12│10,299,765│514,989│├──┼───────────┼───┼──────┼──────┤│3│芙蓉實業有限公司│24│5,907,215│295,360│├──┼───────────┼───┼──────┼──────┤│4│橋煜企業有限公司│18│5,530,130│276,508│├──┼───────────┼───┼──────┼──────┤│5│元企業有限公司│11│5,493,970│274,000│├──┼───────────┼───┼──────┼──────┤│6│承陽有限公司│9│4,287,365│214,369│├──┼───────────┼───┼──────┼──────┤│7│廣潔企業有限公司│6│3,971,635│198,582│├──┼───────────┼───┼──────┼──────┤│8│中友車業有限公司│7│2,570,180│128,509│├──┼───────────┼───┼──────┼──────┤│9│高國有限公司│2│2,094,626│104,731│├──┼───────────┼───┼──────┼──────┤│10│滋富國際有限公司│4│1,868,996│93,450│├──┼───────────┼───┼──────┼──────┤│11│捷湖科技企業有限公司│3│1,003,200│130,685│├──┼───────────┼───┼──────┼──────┤│12│源興湖實業有限公司│2│952,450│47,623│├──┼───────────┼───┼──────┼──────┤│13│德行興業有限公司│1│661,600│33,080│├──┼───────────┼───┼──────┼──────┤│14│逸鏵企業有限公司│5│2,665,555│133,278│├──┼───────────┼───┼──────┼──────┤│15│律紋企業有限公司│8│5,060,721│253,036│├──┼───────────┼───┼──────┼──────┤│16│砢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5│3,834,617│191,731│├──┼───────────┼───┼──────┼──────┤│17│山海觀有限公司│1│483,600│24,180│├──┼───────────┼───┼──────┼──────┤││合計│137│71,614,556│3,661,258│└──┴───────────┴───┴──────┴──────┘附表五:
┌──┬───────────┬───┬──────┬──────┐│編號│營業人名稱│統一發│銷售額合計│稅額合計││││票張數│││├──┼───────────┼───┼──────┼──────┤│1│冠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394,000│419,700│├──┼───────────┼───┼──────┼──────┤│2│月光燈科技股份有限公│2│211,000│10,550│││司││││├──┼───────────┼───┼──────┼──────┤│3│先嘉股份有限公司│4│405,000│20,250│├──┼───────────┼───┼──────┼──────┤│4│傑克安有限公司│1│1,430,561│71,528│├──┼───────────┼───┼──────┼──────┤││合計│13│10,440,561│522,028│└──┴───────────┴───┴──────┴──────┘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民國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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