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3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3563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鄧合淵選任辯護人呂福元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秀池 選任辯護人 陳郁仁 律師
陳永來 律師 魏雯祈 律師被告 王宏仕 選任辯護人 劉君豪 律師被告 黃義盛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九頁第十七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第二十七頁附表叄編號①諭知之宣告刑欄第十三行至第十四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9頁第17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第27頁附表叄編號①諭知之宣告刑欄第13行至第14行「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係贅載,應予刪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周明鴻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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