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埔刑簡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埔刑簡字第2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埔刑簡字第二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名楊凱婷)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七五三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案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證據外,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坦白承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
(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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