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9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一年度執聲字第三六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源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林志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九款規定,應併執行之,無庸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
書記官郭廷耀附表:
受刑人林志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06.04│100.09.12│100.11.09││││││├────────┼────────┼────────┼────────┤│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322號、│毒偵字第2258號│偵字第5343號、10│││100年度偵字第254││1年度毒偵字第13│││0、2541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91││事實審││1522號│1912號│號││├────┼────────┼────────┼────────┤││判決日期│100.10.18│100.12.20│101.03.14│├───┼────┼────────┼────────┼────────┤││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基簡字第│100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訴字第91││判決││1522號│1912號│號││├────┼────────┼────────┼────────┤││判決│100.12.19│101.01.30│101.04.16│││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4號│執字第555號│執字第1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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