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469號債權人 林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志龍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志龍核發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洪志龍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債務人為何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8日函文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並已於同年5月2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特定債務人,亦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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