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9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92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王東隆

被告速可達智慧動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凱傑

被告 魏琦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利率及計算期間

年利率

計算起日

結算迄日

21,293元

2.295%

113年7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438,606元

2.295%

113年5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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