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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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弘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弘婷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惠芬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田宜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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