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智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智勝因詐欺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参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莊智勝因詐欺等18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4部分,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另附表編號2、3部分,曾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受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之規定,應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孫啟強法官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月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