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4年度屏小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屏小字第709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4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5年1月24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7日寄存送達(同年月17日
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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