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446號

原告 翁自得

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南澤

訴訟代理人 鄭永得

劉思筠

1、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3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2、另請原告提出主張被告有何無法律上原因之行為,併對被告請求權基礎為何(即原告請求被告不當得利之法律上依據)之民事起訴狀及佐證資料到院。

3、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法院既為中立裁判者,無從指導或協助兩造任何一方之當事人為訴訟行為。原告如不熟悉法律相關規定,宜洽專業人士協助(如律師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地方法院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如屬無資力且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者,得自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以維自身訴訟權益,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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