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號原告企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向揚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向揚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向揚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7,2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12,0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58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李慧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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