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1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銘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耀東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2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8,6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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