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告解 潘忠 被告
宏源企業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 林佳蓉 被告 黃英智
黃俊嘉 廖瑞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背信案件(105年度重訴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金額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英智、黃俊嘉被訴背信案件,業經本院判處無罪在案,是原告 解潘忠 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法條之意旨,自應以判決駁回之,另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亦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玫琪
法官梁智賢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