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17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賢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建賢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江哲瑋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涵妮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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