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37號原告甲○○
乙○○上列原告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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