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更一字第33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詹銘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43號、113年度執字第2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銘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銘祥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所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詹銘祥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1月14日,如附表編號2至20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均在111年1月14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18所犯各罪,除多數為普通竊盜既遂罪外,另有普通竊盜未遂罪、侵入住宅竊盜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既遂罪、詐欺得利未遂罪等罪(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中,載稱附表編號1至編號18所犯均為普通竊盜犯行,此與各該判決內容不符,顯有違誤);附表編號19所犯,為普通竊盜既遂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詐欺得利罪;附表編號20所犯,為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中同種類犯罪之態樣、手法及所侵害之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異種類犯罪之態樣、手法及所侵害之法益則各異,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40號判決意旨參照),並考量受刑人以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徵詢意見單陳述之意見略以:「(前略)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聲明同意。惟受刑人前述還有多組定應執行刑案件累加可能刑期高達20幾年,懇請鈞長考量上述因素,及受刑人所犯之罪為輕罪,手段、犯行、時間等輕重之罪責,求予更定裁定3年之(註:應為『至』之誤)5年之刑期,以符數罪併罰之目的。」等語,及附表所示罪數共計高達95罪,附表編號1至編號19所示各罪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20所處刑期,實係長達18年3月,倘依受刑人之主張,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至5年,則受刑人所犯各罪平均刑期將僅約為11天至19天,顯有罪刑失衡而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兼衡行為人預防需求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等
竊盜等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5月27日、
110年7月26日
110年7月20日
110年6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22782號等
臺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3415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3109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
第2252號
111年度簡字
第174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52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6日
111年1月28日
111年3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
第2252號
111年度簡字
第174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5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4日
111年4月1日
111年4月19日
備註
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1403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偽造文書等
竊盜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6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3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犯罪日期
110年7月18日
110年1月10日至
110年6月13日
110年8月28日至
110年10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4402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
偵緝字第3341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579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
第4725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858號
111年度審易字
第10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10日
111年4月21日
111年6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
第4725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858號
111年度審易字
第10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29日
111年6月1日
111年8月3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4886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6月;
新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5913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8月;
新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7351號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1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4罪)
犯罪日期
110年8月28日
110年6月8日至
110年6月11日
110年10月10日、
110年10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385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3245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706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
第2102號
111年度簡字
第1899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761號、111年度
審易字第1171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8日
111年8月3日
111年7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
第2102號
111年度簡字
第1899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761號、111年度
審易字第117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5日
111年9月9日
111年8月31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7598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8761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
新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8794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等
竊盜
竊盜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6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犯罪日期
110年7月14日至
110年9月25日
110年8月25日
110年6月29日至
110年9月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2874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6205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3672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
第962號
111年度簡字
第3416號
111年度審易字
第1509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30日
111年9月30日
111年9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
第962號
111年度簡字
第3416號
111年度審易字
第150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10日
111年11月8日
111年11月2日
備註
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4月;
新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904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1045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2月;
新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1205號
編號
13
14
15
罪名
竊盜等
竊盜等
竊盜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1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1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3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4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5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1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犯罪日期
110年5月10日、
110年5月29日
110年10月12日、
110年10月15日
110年7月2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
偵緝字第1343號等
新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39795號
臺東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47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
第1018號
111年度上易字
第922號
111年度東簡字
第24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5日
111年8月24日
111年10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
第1018號
111年度上易字
第922號
111年度東簡字
第2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5日
111年8月24日
111年11月10日
備註
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5月;
士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4465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
新北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1401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6月;
臺東地檢111年度
執字第1677號
編號
16
17
18
罪名
竊盜等
竊盜等
竊盜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1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1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3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7罪)、
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4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1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1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4罪)
犯罪日期
110年7月21日至
110年8月1日
110年10月4日
110年7月1日至
110年10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28514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48266號
臺東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89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983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875號
111年度訴字
第15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3日
111年12月28日
112年1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983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875號
111年度訴字
第1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9日
112年2月22日
112年2月23日
備註
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
桃園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209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7月;
新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2690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2年2月;
臺東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430號
編號
19
20
(以下空白)
罪名
偽造文書等
偽造文書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7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犯罪日期
110年5月27日、
110年7月26日
110年7月2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8067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86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210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1460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日
112年12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210號
112年度審簡字
第14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7日
113年1月17日
備註
經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7月;
新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7576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26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