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432號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債務人 陳葉月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四、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除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得請求之遲延利息利率為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是如當事人間已有約定利息,則僅得依約定之利率請求之。查本件債權人以第三人領益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為連帶保證人,與其簽訂車輛(車牌號碼為00-0000號)附條件買賣契約,並約定按期清償本息。嗣因逾期繳款,由債權人取回車輛出賣抵充後尚有42,965元未受償,爰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並請求「自民國87年10月3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5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等情。惟由債權人提出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第二條、第三條、第八條所示,本件契約給付期間為87年2月25日起至89年8月31日止,利率為19.5%,遲延利息為年利率百分之15。則當事人間就利息、遲延利息既已有約定,即應從其約定,是本件債權人之利息請求,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之部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榕勝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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