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656號債權人 陳銘澤 即富鑫商行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匯款方式向債務人進行買賣交易,詎債務人未履行交付其物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權債人請求之金額與所提出之核對帳單不符,且未提出已先匯款新臺幣參拾萬元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請求金額及匯款之依據,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2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