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勞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勞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竹勞簡字第4號原告乙○○
甲○○丙○○被告諾法平台設計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乙○○、原告甲○○、原告丙○○各新台幣陸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等三人受雇於被告諾法平台設計有限公司(下稱諾法公司),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30,000元,惟被告諾法公司惡性倒閉,積欠原告等三人96年1、2月份薪資各60,000元未付,原告於民國96年3月13日聲請新竹市政府勞資爭議協調,被告未出席致協調不成立,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爰聲明:告應給付原告等三人各60,000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等三人主張其等受雇於被告諾法公司,每月薪資30,000元,惟被告諾法公司積欠原告等三人96年1、2月份薪資各60,000元未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員工薪資簽收單、薪資袋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等人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等三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等三人積欠之薪資各60,000元,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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