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487號
原 告 黃騰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佳烜 間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5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票
款,主張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經
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