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4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泓震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泓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泓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前所犯,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
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關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於同條第2項規定,如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則不受前項但書各款之限制,經新舊法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會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以修正後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行為後即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第
3號研討意見可資參照)。是以,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部分,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先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1至10部分,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21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編號11至14部分,曾經本院以102年度訴緝字第3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10月),並均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中附表編號1、7、8、9、10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年月日│101.11.16│101.12.31│101.12.23││││││├───────┼──────┼──────┼──────┤│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2│士林地檢102│士林地檢102││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13│年度偵字第13│││215號│76號、第1722│76號、第1722││││號、102年度│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40│毒偵字第240││││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簡│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事實審││字第172號│第68號│第68號││││││││├───┼──────┼──────┼──────┤││判決日│102.03.22│102.06.06│102.06.06│││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簡│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判決││字第172號│第68號│第68號││││││││├───┼──────┼──────┼──────┤││判決確│102.04.22│102.07.15│102.07.15│││定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2│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548│││年度執字第│號(士林檢102年度執緝字第│││1717號(士林│667號)│││地檢102年度││││執緝字第668││││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2年│││││10月│├───────┼──────┼──────┼──────┤│犯罪日期年月日│101.12.26│101.12.28│102.01.03│├───────┼──────┼──────┼──────┤│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2│士林地檢102│士林地檢102││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3│年度偵字第13│年度偵字第13│││76號、第1722│76號、第1722│76號、第1722│││號、102年度│號、102年度│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40│毒偵字第240│毒偵字第240│││號│號│號││││││├──┬────┼──────┼──────┼──────┤│最後│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第68號│第68號│第68號││││││││├────┼──────┼──────┼──────┤││判決日期│102.06.06│102.06.06│102.06.06│││││││├──┼────┼──────┼──────┼──────┤│確定│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第68號│第68號│第68號││├────┼──────┼──────┼──────┤││判決確定│102.07.15│102.07.15│102.07.15│││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548號(士林檢102│││年度執緝字第667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藥事法│││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年月日│102.01.13│102.01.13│101.04.01│├───────┼──────┼──────┼──────┤│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2│士林地檢102│臺北地檢101││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13│年度偵字第13│年度偵字第│││76號、第1722│76號、第1722│8321號│││號、102年度│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40│毒偵字第240││││號│號│││││││├──┬────┼──────┼──────┼──────┤│最後│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102年度上訴││││第68號│第68號│字第2055號││││││││├────┼──────┼──────┼──────┤││判決日期│102.06.06│102.06.06│102.09.25│││││││├──┼────┼──────┼──────┼──────┤│確定│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102年度訴字│102年度上訴││││第68號│第68號│字第2055號││││││││├────┼──────┼──────┼──────┤││判決確定│102.07.15│102.07.15│102.10.15│││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549│臺北地檢102│││號│年度執第6907││││號│└───────┴─────────────┴──────┘┌───────┬──────┬──────┬──────┐│編號│10│11│12│├───────┼──────┼──────┼──────┤│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年月日│101.04.03│101年4月間│101.06.14(││││某日│聲請書誤載為│││││101.06.04,│││││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1│士林地檢101│士林地檢101││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83│年度偵字第85│年度偵字第85│││21號│09號、第9690│09號、第9690││││號、第9691號│號、第9691號│├──┬────┼──────┼──────┼──────┤│最後│法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訴│102年度訴緝│102年度訴緝││││字第2055號│字第33號│字第33號││││││││├────┼──────┼──────┼──────┤││判決日期│102.09.25│103.01.27│103.01.27│││││││├──┼────┼──────┼──────┼──────┤│確定│法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判決├────┼──────┼──────┼──────┤││案號│102年度上訴│102年度訴緝│102年度訴緝││││字第2055號│字第33號│字第33號││││││││├────┼──────┼──────┼──────┤││判決確定│102.10.15│103.03.10│103.03.10│││日期││││├──┴────┼──────┼──────┼──────┤│備註│臺北地檢102│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09│││年度執第6907│號│││號││││││└───────┴──────┴─────────────┘┌───────┬──────┬──────┐│編號│13│1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6月│6月│├───────┼──────┼──────┤│犯罪日期年月日│101.06.14│101.06.25│├───────┼──────┼──────┤│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1│士林地檢101││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85│年度偵字第85│││09號、第9690│09號、第9690│││號、第9691號│號、第9691號│├──┬────┼──────┼──────┤│最後│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訴緝│102年度訴緝││││字第33號│字第33號│││││││├────┼──────┼──────┤││判決日期│103.01.27│103.01.27││││││├──┼────┼──────┼──────┤│確定│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判決├────┼──────┼──────┤││案號│102年度訴緝│102年度訴緝││││字第33號│字第33號││├────┼──────┼──────┤││判決確定│103.03.10│103.03.10│││日期│││├──┴────┼──────┼──────┤│備註│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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