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84號原告 陳日順 原告 王貴成 法定代理人陳日順共同送達代收人 徐甄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化宮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貳所載請求調閱苗栗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惟與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欄所載之地號不符,是否為誤繕?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二、同段479、481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大化宮法定代理人、被告「待查」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其住所。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