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27號原告 姚冠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特活綠小舖(起訴狀誤載為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未依規定於書狀載明營業所(公司所在地)及法定代理人(公司董事長)。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正(即另以書狀載明被告董事長及公司所在地),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