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7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己○○
      丙○○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73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月21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
仟零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
中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參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又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
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融資契約書、交易記錄
表、申請書、客戶額度戶口查詢單、客戶帳單查詢單、逾期
未繳款月報表、交易查詢、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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