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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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7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壹株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玖柒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經本院裁定至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判定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為不起訴處分,且扣案之乾燥植株一株(驗餘淨重零點三九七八公克)經送鑑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乙紙在卷可稽(偵卷第二十九頁),故上開扣案物屬於違禁物,揆諸首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意旨,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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