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59號原告童恕揚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童慧君 等4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0,65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8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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