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93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送達代收人 蔡宜珊 被告 駱光華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駱光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肆拾捌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俞妙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