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807號上訴人 王立銘
蔡幸桂 被上訴人 廖富毓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重訴字第80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15,3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2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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