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7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麗瓊
吳立仁 上列上訴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11日111年度訴字第4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吳麗瓊、吳立仁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萬1,6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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