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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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90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紫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紫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游紫晴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已執行完畢,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振臺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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