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宏定
江淑齡 被告 陳宏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鍾世芬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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