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8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訴之聲明。
二、依訴之聲明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之裁判費(計算方式如後附條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鄒文南附錄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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