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20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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