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2號
原告 陳文聰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律師
原告與被告富利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3萬1,898元(含預告工資3萬9,500元、資遣費19萬2,39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繫日為114年3月4日,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3月3日)之利息請求即應併算其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23萬3,645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21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07元(計算式:3,320-2,213=1,10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鄭仕暘
附表:新台幣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23萬1,898元
利息
23萬1,898元
114年1月8日
114年3月3日
(55/365)
5%
1,747.18元
1,747元
合計
23萬3,6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