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一、台 謝諒 獲因與 陳鄭垚 等間停止執行聲請訴訟救助而聲請提案大法庭依職權公示送達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751號聲請人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停止執行訴訟救助抗告而聲請提案大法庭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9年度台聲字第751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對於聲請人應於外國為送達,惟其陳報之國外送達地址為旅店營業址,可預知雖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有網路之搜尋結果可參,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張競文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