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22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1221號
原   告  張議文
被   告  陳國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受被告發包至桃園市○○區○○路○○號3樓
處施作油漆工程,計工資為新台幣(下同)70,000元,惟僅償
還50,000元,尚積欠20,000元,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並聲
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
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0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
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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