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孫銘華 再審被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所為107年度再簡上字第2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民事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99條第1項及第505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所為107年度再簡上字第2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規定,即專屬於為判決之原法院即臺北地院管轄,再審原告逕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顯然違背上揭專屬管轄規定,本院就本件再審之訴應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北地院審理,方為適法。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國聖
法官林宗成
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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